培训中心聘用兼职老师授课的如何纳税
问:我单位为培训中心,业务主要是对外招收学生兴趣班,所以会请些兼职老师,对于这部分兼职人员有些疑问:
1、请问这些兼职老师的一个月工资在多少金额下需要上税?
2、用平时工资薪资申报的方式来报个税可以吗?
3、这部分兼职人员的工资可以列入工资表吗,还是需要去税局代开发票来入账?
答:一、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劳务报酬所得”计税方式,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份,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份,加征十成。
二、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如为企业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可通过易税门户系统进行操作。
三、对于您提到的兼职人员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范围,应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因此应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并缴纳相应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