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税局关于环境保护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关于环境保护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将本市环境保护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二、申报日期
环境保护税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征,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2018年4月1日为按期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首个纳税申报期。为保证首个征期顺利过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要求,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申报日期如下:
(一)原排污费缴费人
环境保护部门已将存量纳税人移交我局,原曾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缴纳排污费的纳税人,应在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16日依法办理《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申报。
(二)新增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应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发生应纳税行为时,应在首次申报环境保护税的同时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三、申报内容
纳税人需要填报的《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包括1张主表和《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4张附表,用于采集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基础信息。纳税人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申报税款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分为A类申报表与B类申报表。
A类申报表,包括1张主表和5张附表,附表分别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四种不同应税污染物适用的《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和《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适用于通过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还需要填报减免税相关附表进行申报。
B类申报表,适用于除A类申报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包括按次申报的纳税人。
具体申报表单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附件1)。
四、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方式
青岛市地税局已经将环境保护部门传递污染源登记及排污许可证信息导入信息系统,纳税人进行修改、补充完成《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申报,具体操作指南详见《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操作手册》(附件2)。
(二)大厅申报方式
对不能进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五、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有虚假纳税申报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在申报过程中遇到业务问题,可拨打12366-2进行咨询;遇到软件操作的技术问题,可拨打电话85919292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2、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操作手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