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2号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
(一)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式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启用的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为椭圆形,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字样。
(二)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启用时间
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自公告之日起启用。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普通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
二、调整新版普通发票名称
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时,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名称统一调整为“广西通用机打发票”“广西通用手工发票”“广西通用定额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其他事项
对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同时启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进行监制。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10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要求,保障税务机构改革后纳税人正常领用票和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于近期发布《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背景
因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的名称发生变化,普通发票监制章式样、普通发票的名称等内容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各省应当启用新的普通发票监制章,并由各省税务机关在启用前对外公告。
二、公告内容
(一)明确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新的普通发票监制章式样和启用时间。
(二)明确了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普通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三)明确了新版普通发票名称。
(四)明确了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同时启用新的普通发票监制章进行监制。
三、公告实施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