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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申报缴纳就业保障金

来源: 河南省税务局 编辑: 2019/07/25 11:30:41 字体: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19年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及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2019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申报缴纳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核、申报单位

凡本省行政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省驻郑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6%,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由各级残联部门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其中: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省属驻郑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中央驻郑单位的审核工作;省辖市、县(市、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外用人单位的审核工作。

(二)申报缴纳残保金:由用人单位自主申报缴纳,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残保金申报缴纳标准

残保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三、审核、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申报缴纳残保金。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 2019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

用人单位应当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如实申报2018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按要求提供相应资料。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审核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缴纳残保金:2019年7月15日至12月31日

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2018年在职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和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并按规定自主申报缴纳残保金。

四、审核、申报方式

参加残疾人就业审核和申报缴纳残保金可选择网上审核、申报或现场审核、申报的方式进行。依照有关规定,不需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也应进行“零申报”。

(一)网上审核、申报

1.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由用人单位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点开站点切换所属地市->所属残联->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或登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平台”()(选择所属行政区->注册登录->按要求上传审核资料)进行在线申报。

注:可在“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信息网”()“通知公告”栏下载《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网上申报操作手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申请表》。

2. 申报缴纳残保金:由用人单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残保金。

注:用人单位可在该网址“通知公告”栏下载《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网上申报操作手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二)现场审核、申报

1.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由用人单位到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本单位上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2. 申报缴纳残保金:由用人单位到所属税务机关现场申报缴纳残保金。

五、需提交的资料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用人单位需填写《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并提供残疾职工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1-8级)、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编制文件)、2018年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残疾职工2018年全年工资发放明细等资料。经审核,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出具《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

(二)申报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需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并如实填写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上年按比例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提交资料的要求:一是用人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相关审核、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二是现场审核或申报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网上审核或申报缴纳残保金的,需上传上述材料原件扫描件。

六、优惠政策办理

(一)优惠政策

1.新成立小规模企业的免征政策。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

2.受灾损失的减免缓政策。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3.年平均工资的减征政策。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缴纳残保金。社会平均工资指各所属行政区的人力社保部门和统计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

(二)办理时间

2019年7月15日—2019年10月15日

(三)办理流程

1.新成立的小规模企业免缴: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自动享受。

2.受灾损失减免缓:用人单位到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年审大厅现场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申请表》,并提供政府相关行政部门、保险公司出具的重大经济损失的有效证明及复印件,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的上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及复印件等。按相关文件审批后,到所属税务机关现场申报。

3.年平均工资的减征,由用人单位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系统提示下自主申报完成。

七、其他事项

(一)用人单位认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与实际不符的,应当先到该机构重新审核上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通过后,持该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二)用人单位既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申报缴纳残保金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缴纳残保金情况将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内容。

(三)政策咨询电话

自公告之日起,用人单位可向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大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咨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及申报缴纳残保金相关事宜。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咨询:12385残疾人咨询服务热线

申报缴纳残保金咨询: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7月1日

附件:

附件1残保金自主申报操作-纳税人版.pptx

附件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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