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税务局公布全文废止耕地占用税税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耕地占用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10号发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对耕地占用税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决定废止《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藏国税函〔2008〕157号)、《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藏国税发〔2008〕84号)、《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函〔2008〕145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2月1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耕地占用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耕地占用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 号,以下简称《公告》)已于2019年12月13日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背景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据此,为切实做好新旧政策的有效衔接,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对耕地占用税相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公告》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发布)、《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10号发布)。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全文废止以下税收规范性文件
1.《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藏国税函〔2008〕157号)
2.《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藏国税发〔2008〕84号)
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函〔2008〕145号)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
自发布之日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