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税局关于继续执行工会经费减半征收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工会经费减半征收政策的通知
各单位:
按照《厦门市总工会关于继续执行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上缴部分减半征收政策的通知》(厦工〔2019〕57号)文件精神,决定继续执行工会经费减征政策。具体如下:
一、工会经费税务部门代征缴费单位上缴部分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20%,即工资总额的0.4%征收。
二、实行自管经费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和中国金融工会福建省工作委员会所属基层缴费单位缴费比例按省总有关规定执行。
三、阶段性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请周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1月2日
附:
厦门市总工会关于继续执行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上缴部分减半征收政策的通知
厦工〔2019〕57号
各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各产业工联会(产业工会):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惠企政策,发挥工会组织引领职工与企业共克时艰的作用,市总工会决定加大服务职工、扶持基层的力度,继续执行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上缴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具体如下:
1.工会经费税务部门代征缴费单位上缴部分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20%,即工资总额的0.4%征收。
2.实行自管经费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和中国金融工会福建省工作委员会所属基层缴费单位缴费比例按省总有关规定执行。
3.阶段性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厦门市总工会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