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税务局:
为减轻市场主体收费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原按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减为0。
(一)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征条件,缴费人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缴费的,予以退还。
(二)免征该基金后,相关水利工程建设投入,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由各级财政给予经费保障。
二、为筹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部门可继续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规定的三种渠道提取和划转资金。
三、提取或划转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列“1030223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四、县级以上水利、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地方水利建设支出预算,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按照全口径预算管理规定审核批复下达地方水利建设支出预算。其中,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五、地方水利建设支出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1〕84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