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注协:服务小微主体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服务小微主体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公告称,为推动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更好地服务于全省小微主体的成长与发展,进一步发挥行业服务小微主体奖励基金的作用,经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服务小微主体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以下为法规全文: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服务小微主体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更好地服务于全省小微主体的成长与发展,根据《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21-2023年)》和《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第三期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服务小微主体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奖励基金)。为加强奖励基金管理,规范基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主体指全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中,小微企业是指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中所划分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具体划分标准详见附表。
第三条 奖励基金适用对象为本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包括外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执业机构),以及本省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
第四条 奖励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奖励基金从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会费中计提,2022-2023年两年共计提1000万元,从2022年开始分2年使用,主要用于执业机构及市注协为我省小微主体提供专业服务,助推小微主体的成长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第六条 奖励基金每年发放一次,执业机构的奖励基金由执业机构自愿申报,经市注协初审,省注协秘书处复核,省注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公示后发放。市注协的奖励基金由省注协根据当年度各地区服务小微主体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评定并公示后发放。省注协秘书处负责奖励基金的具体审核、报批、核发等工作。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或情形之一的执业机构,可以申请奖励基金:
1.免费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辅导、财务管理等业务培训和减税降费等政策性宣传。辅导小微企业5家以上且累计培训200人次以上,反响良好,成效显著的;
2.免费为小微企业提供代理记账、代理纳税申报、企业注销、科技项目申请等服务,成效显著的;
3.免费为小微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投资咨询、审计鉴证、价值评估等专业服务,成效显著的;
4.为小微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引进投资者等方式做强做大提供可行性方案、咨询、评估等专业服务,且并购重组、引进投资者成功的;
5.为小微企业首次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挂牌提供股份制改造、挂牌申请、评估等专业服务,分别达到2家以上或1家以上的;
6.为小微企业首次申报高新企业、科技型企业、双软企业、雏鹰企业、瞪羚企业、规上企业提供专业服务,且被成功认定达到3家以上的;
7.为小微企业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且被成功认定1家以上的;
8.为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科创等各类园区企业中的小微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助其成功取得信用贷款、各类担保贷款(包括但不限于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质押及担保机构担保取得的贷款等),达到3家以上的或者助力上述企业获得各类贴息贷款1家以上的;
9.为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的抵押及出资等提供资产评估服务5次以上的;
10.在扶持小微企业成长方面,贡献突出,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11.参加省市小微办、省市注协举办的各类服务小微企业主题活动,表现突出的;
12.加入各市、县(市、区)服务小微企业专业联盟,工作积极、成效显著的;
13.为小微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的信息化、数字化建设提供专业技术支持,达到30家以上的;
14.免费为“省个体工商户培育库”库内个体工商户提供创业辅导、财务管理等业务培训和减税降费等政策性宣传。辅导库内个体工商户5家以上且累计培训100人次以上,反响良好,成效显著的;
15.针对小微企业开展的其他特色服务,成效显著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或情形之一的市注协,纳入奖励基金评定范围:
1.针对小微企业组织开展的“会计财务服务周”活动,主题鲜明、特色突出、影响广泛的;
2.建立服务小微主体专业联盟,联盟覆盖面广,注重工作联动,提供服务全面的;
3.建立小微企业服务清单与信息库,掌握小微企业的专业化服务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口”服务,成效显著的;
4.成立小微主体服务团队,提供减税降费优惠政策、融资等政策的宣传解读和政策辅导,为小微企业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确保获得支持提供帮助,成效显著的;
5.针对小微主体组织开展的其他特色服务,成效显著的。
第九条 省注协每年对执业机构上报的服务小微主体奖励基金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定,结合申报的服务项目,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机构按一类、二类、三类进行分类奖励,其中:一类机构奖励10万元;二类机构奖励6万元;三类机构奖励3万元。
省注协每年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市注协进行综合评定,按一类、二类、三类进行分类奖励,其中:一类奖励10万元;二类奖励6万元;三类奖励3万元。
第十条 奖励基金申报材料:
1.《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服务小微主体奖励基金申请表》;
2.小微主体的资质证明(如小微企业库名单、税务局开具的证明、小微企业纳税申报表等);
3.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所服务的小微主体、市注协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与小微主体签订的业务协议书复印件、业务培训参与人员签到表复印件、出具审计鉴证与价值评估的报告正文复印件、受到表彰的证书复印件等);
4.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执业机构应填写《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服务小微主体奖励基金申请表》,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随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市注协,市注协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注协秘书处。
第十二条 省注协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审核通过后提交省注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省注协秘书处对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公示后的奖励基金款项进行拨付,同时建立奖励基金发放台账,详细登记每一笔奖励基金的发放情况。
第十四条 奖励基金具体申报与发放时间,按省注协当年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申请人因同一服务内容只可申请一次奖励基金,服务内容见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已获得奖励基金的执业机构,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如数追回已拨付资金,并提交省注协惩戒委员会处理,且三年内不得参加省注协组织的各类评优评选活动。
第十七条 各市注协可参照本办法,建立奖励制度,支持、激励本地区执业机构服务小微主体,共同推进全省小微主体的成长和壮大。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期间为2022-2023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小微企业奖励基金管理办法》(浙注协〔2018〕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