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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台14条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

来源: 黑龙江人民政府 编辑:qizhenzhen 2022/04/19 09:40:02 字体: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4月17日发布《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意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层施策、整体推动”的原则,提出14条举措,继续推进实施企业上市“培育、改制、辅导、申报、上市、做强”全周期工作机制,加力实施“紫丁香计划”,加快推动更多优质企业上市,不断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做大做强资本市场“龙江板块”。

《意见》从充分挖掘上市后备企业资源、聚焦优质上市后备企业重点扶持、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落实企业上市税收支持、开辟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妥善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建立企业上市专家服务队、加大后备企业投融资支持、发挥证券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作用、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作用、落实企业上市奖补政策、着力推进国有企业上市挂牌、持续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强化宣传培训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意见》明确,“十四五”期间,哈尔滨市新增上市公司不低于25家,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绥化市各新增上市公司3至5家,其他市(地)新增上市公司1家以上。


政策原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企业上市工作,发挥资本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枢纽作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层施策、整体推动”的原则,继续推进实施企业上市“培育、改制、辅导、申报、上市、做强”全周期工作机制,加力实施“紫丁香计划”,加快推动更多优质企业上市,不断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做大做强资本市场“龙江板块”,助力龙江振兴发展取得新突破。

  二、任务目标

  “十四五”期间,哈尔滨市新增上市公司不低于25家,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绥化市各新增上市公司3至5家,其他市(地)新增上市公司1家以上。

  三、工作举措

  (一)充分挖掘上市后备企业资源。科学制定上市后备企业标准,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市(地)政府(行署)、金融机构、央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商协会等,多领域、多途径深入挖掘省内上市后备企业,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发展战略,股权清晰、主业突出、业绩稳定的优质企业纳入省级上市后备企业。后备企业通过市县逐级报送、行业部门和机构推荐的方式每年定期申报。各市(地)要梳理储备市级上市后备企业,并积极向省级推荐。省级上市后备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后备企业进行再筛选再分类,形成上市后备企业梯队,分类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黑龙江证监局、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各市(地)政府(行署)〕

  (二)聚焦优质上市后备企业重点扶持。每年从上市后备企业层中精选20家以上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并将其列入黑龙江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对重点后备企业逐户成立上市工作组,建立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工作台账,梳理企业上市程序,设计企业上市路径,组织专业团队提供专门辅导、专项服务。建立企业信息互通机制,定期向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推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黑龙江证监局、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三)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各市(地)要筛选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股份制改造企业,形成股份制改造企业清单,指导企业制定股份制改造方案,开展“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定制式服务,帮助企业协调解决改制设立股份制公司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企业通过引进各类战略投资者参与股份制改造并增资扩股,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夯实企业上市基础。〔责任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四)落实企业上市税收支持。在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符合相关规定的,可按规定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因改制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款,如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五)开辟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建立企业上市服务事项快速办理机制,对省级上市后备企业涉及的与企业上市直接相关的各类服务事项,按照专人负责、跟踪服务、限时办结的原则,实行快速有效办理。各市(地)要参照省级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主动服务,依法依规为上市后备企业办理相关服务事项。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就后备企业上市事宜进行联系沟通的,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配合。〔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黑龙江银保监局、黑龙江证监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六)妥善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中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要本着尊重历史和解决问题的原则,“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依法予以及时妥善解决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不动产确权、税费缴纳、环保、相关许可证件补办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各类根据上市条件需要规范的问题。相关部门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依企业申请对该处罚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予以会商认定。〔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黑龙江证监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七)建立企业上市专家服务队。按照“政府引导、专家参与、企业自愿”的原则,组建由银行、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专家组成的服务队,发挥机构专业优势,为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及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专题培训策划、政策制度研究、企业改制上市辅导、并购重组方案设计、投融资计划咨询和疑难问题解答等综合性金融服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黑龙江证监局〕

  (八)加大后备企业投融资支持。鼓励银行、融资担保、信用增进机构加强对后备企业的信贷、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拓宽后备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鼓励省政府出资基金通过市场化方式投资我省上市后备企业,优化股权结构,增强融资能力。充分发挥与广东省对口合作等机制作用,鼓励省外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调研投资我省企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黑龙江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级产业投资集团,各市(地)政府(行署)〕

  (九)发挥证券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作用。积极创造条件,吸引更多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在我省建立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建立在省内开展业务证券机构的评价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支持资质好、执业能力强、服务好的中介服务机构在省内开展业务;对严重失信、违法违规的中介服务机构,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支持省上市公司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政府、中介机构及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鼓励本土证券公司为省内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黑龙江证监局,哈尔滨市政府〕

  (十)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作用。深化哈尔滨股权交易中心与市县政府的战略合作,持续完善哈尔滨股权交易中心“紫丁香专板”挂牌企业分层分类培育服务体系,打造区域科技创新板、专精特新板、绿色低碳板等子功能板块,鼓励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在哈尔滨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融资融智。开展企业培育活动,提高民营企业规范经营以及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意识和能力,不断输送优质上市后备企业。搭建信息交流平台,组织开展股权融资路演对接活动,吸引省内外基金机构投资挂牌企业,拓宽企业股权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哈尔滨股权交易中心,省工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黑龙江证监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十一)落实企业上市奖补政策。鼓励支持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主板、创业板及科创板首发上市,给予分阶段补贴,具体标准为:对在黑龙江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合格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上市申请材料已被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正式受理的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在境内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重组上市,以及在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且上市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在北交所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800万元。对外省上市公司迁址落户我省,完成工商登记和纳税登记变更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的,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在哈尔滨股权交易中心“紫丁香专板”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的股份制企业,省级财政按照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30万元。鼓励各市(地)视情况制定企业上市补贴政策。〔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黑龙江证监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十二)着力推进国有企业上市挂牌。持续提升省属国有企业资产资本化和资本证券化水平,存量企业中发展前景好的要以上市为目标加快股份制改造,未上市企业要对标上市公司标准,明晰产权结构,建立可持续的盈利模式,不断提升盈利能力。每户省级集团公司和北大荒农垦集团除部分主业单一、有整体上市计划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要推荐优质企业纳入省级上市后备企业,并争取早日实现上市挂牌。支持国有上市公司用好现有上市公司平台,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优化上市公司国有资本布局。〔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级集团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各市(地)政府(行署)〕

  (十三)持续提升上市公司质量。鼓励我省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引导省内产业投资公司等通过市场化方式参与我省上市公司再融资。支持上市公司通过收购、重组等方式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实现区域内、行业内优势资源合力集聚,通过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收购兼并,以资本为纽带延伸产业链条,重构产业链供应链体系,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指导上市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杜绝违法违规行为,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黑龙江证监局、省国资委,各市(地)政府(行署)〕

    (十四)强化宣传培训。充分发挥各交易所黑龙江服务基地作用,组织开展企业上市培训,不断提升企业上市意愿和能力,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平台等有计划地开展资本市场宣传工作,对龙江上市公司成果进行正面宣传,强化示范效应,营造全社会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黑龙江证监局、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谋划和组织推进全省企业上市工作,研究部署各地各部门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目标和任务,协调解决重点后备企业上市有关问题。〔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黑龙江证监局〕

  (二)压实落靠责任。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切实履行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属地责任,将推进企业上市列入政府重点工作计划,制定工作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本市(地)上市工作任务。各市(地)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做好推进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三)强化考核评价。对市(地)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开展考核评价,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向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通报。〔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黑龙江证监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问答解读


近日,我省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黑政规〔2022〕2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1.《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上市公司数量的多少是反映和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加快推进优质企业上市发展,建设更有活力的龙江资本市场,是提升地区经济竞争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必由之路,是促进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省经济融入新发展格局、实现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关键之举。当前,上市公司数量偏少、上市公司质量偏弱仍是我省资本市场发展的突出短板和弱项。为从根本上尽快扭转这一局面,省政府出台《意见》,旨在通过强化政府引导支持,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助力我省更多优质企业登陆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做优。

2.《意见》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意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层施策、整体推动”的原则,从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工作举措、保障措施四个方面对全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进行统筹谋划,着力推进落实企业上市“培育、改制、辅导、申报、上市、做强”全周期工作机制。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强调要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东北全面振兴“十四五”实施方案工作部署,加快推动更多优质企业上市,不断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做大做强资本市场“龙江板块”。

第二部分任务目标,明确了“十四五”期间全省各市(地)推进企业上市的具体目标任务。

第三部分工作举措,确定了充分挖掘上市后备企业资源、聚焦优质上市后备企业重点扶持、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落实企业上市税收支持、开辟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妥善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建立企业上市专家服务队、加大后备企业投融资支持、发挥证券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作用、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作用、落实企业上市奖补政策、着力推进国有企业上市挂牌、持续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强化宣传培训等十四项工作举措,并明确了具体责任分工。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明确了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落靠市(地)责任、强化对市(地)企业上市工作考核评价等要求。

3.《意见》主要有哪些特点?

一是加强协同联动,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工作协同机制,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协调和调度相关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涉及的跨部门、跨行业有关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

二是开辟“绿色通道”,建立企业上市服务事项快速办理机制,对省级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涉及的与企业上市直接相关的各类服务事项,实行快速有效办理。

三是落实市(地)责任,推动省市工作联动,强化政策合力,为全省企业上市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4.《意见》对于企业上市提出了哪些重点扶持政策?

《意见》明确对企业上市挂牌进行奖补。

对在黑龙江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合格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企业上市申请材料已被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正式受理、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在境内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重组上市,以及在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且上市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在北交所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800万元。

对外省上市公司迁址落户我省,完成工商登记和纳税登记变更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的,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对在哈尔滨股权交易中心“紫丁香专板”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的股份制企业,省级财政按照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奖励最高30万元。同时,鼓励各市(地)视情况制定企业上市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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