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规定,现将四川省内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3%执行;其他开发项目根据所属区域,按8%至15%执行(具体执行标准见附件)。
二、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纳税人已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的企业所得税,其多缴税款可以申请退还或抵减该纳税人2022年度剩余月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2020年第2号)在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2年4月2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及意义
2021年,四川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绿色建筑、生态小区建设有序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毛利额随之下降。为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在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分地区测算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授权,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公告》适用于在四川省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分地区计税毛利率
《公告》根据开发项目的类型,区分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和普通商品房等类型,分别适用计税毛利率。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的下限(3%)确定。
普通商品房等类型的其他开发项目根据所属区域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并以附件的方式进行明细列示。例如,位于甘孜州康定市的开发项目,按照10%计税毛利率执行;位于甘孜州其他地区的开发项目,按照8%计税毛利率执行。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避免占压纳税人资金,《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已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的企业所得税,其多缴税款可以申请退还或抵减该纳税人2022年度剩余月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纳税年度计算,分月或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税收征管方式,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2020年第2号)执行。
下一篇:北京市专利转化专项资金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