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地税:关于2015年纳税申报期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28号),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关于纳税申报期限的规定,经研究,现将2015年我市地税部门按月(季)征收的各项地方税(费)的申报缴纳期限明确如下:
上述地方税(费)包括各项附加税费、价格调节基金及工会经费。其他非按月(季)申报的专项纳税申报期限,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