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地税:助力小微企业 促进创业就业
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直接面对纳税人的经济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近年来,全市地税系统认真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及时明确政策规定、细化操作办法、优化纳税服务,确保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地税部门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已初显成效。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14年,全市地税系统共计为6.91万户小微企业减免营业税约1.8亿元,为8.91万户个体工商户减免营业税7.16亿元;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受惠面达到89.58%,受惠企业9185户,减免所得税额3304.16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重庆地税系统在保证税收收入质量的同时,自觉服从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贯彻执行西部大开发、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和促进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2014年减免税收近140亿元,切实减轻了各类市场主体的负担,极大促进了全市创业就业。
政策给力 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重庆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小微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纳税人。
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4号),明确了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为了把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到位,方便纳税人享受优惠,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对一些具体管理操作问题进一步做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2015年作为重庆市地税局“纳税人满意度提升年”,该局将以此为契机,大力提升包括小微企业在内的纳税人满意度和遵从度,为其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便捷高效的办税体验、合法畅通的权益保护。
优惠加大 覆盖全市小微企业
根据《通知》要求,全市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所得税方式,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值得一提的是,2014年之前,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在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政策,季度预缴环节不享受优惠。2014年推出的新政策中,允许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环节提前享受优惠政策,在汇算清缴环节再多退少补,提前让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红利,有效缓解资金紧张,增强其流动性。
重庆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对两类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所享受优惠进行了解读:查账征收类型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对于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对于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核定征税类型的小型微利企业,属于定率征税的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属于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方法。
拓宽辐射 惠及更多小微企业
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税收优惠加大了覆盖面,对于本年度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除此,对于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本次适当放宽了享受优惠政策“门槛”。即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果预计本年度可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其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申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甲企业2014年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应纳税所得额为31万元,未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甲企业预计2015年可能符合小型微企业条件,甲企业填写预缴申报表,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简化备案手续,方便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市地税局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的统一要求: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自行纳税申报享受优惠政策时,可以通过填写年度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专门备案;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文/霍茂林 刘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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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出台《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2013 年7 月29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通知》明确,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2014年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2014年9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通知》明确,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2015年出台《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5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通知》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除此,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通知》强调,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