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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加速折旧政策 小微企所得税优解答

来源: 西安晚报 编辑: 2015/06/10 08:56:00 字体:

内容摘要:西安地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告知,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解答。

2015年6月10日,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在《西安晚报》刊发《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告知书》,全文如下: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支持创业创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等规定,现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告知如下: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五、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所称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六、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告知书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七、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八、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九、本告知书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解答

■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以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对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以及2015年至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核定征收企业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如何申请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计算优惠?

(一)对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将实际利润额与15%乘积填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减免所得税额&rdquo1473超过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将实际利润额与5%乘积填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减免所得税额”;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二)对定率征税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本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将应纳税所得额与15%乘积填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中“减免所得税额&rdquo1473超过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将应纳税所得额与5%乘积填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中“减免所得税额”;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三)对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将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与15%乘积填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或B类)中“减免所得税额&rdquo1473超过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将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与5%乘积填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或B类)中“减免所得税额”;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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