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地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提交标准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5年第二阶段土地增值税集中清算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琼地税函[2015]335号)下发执行后,省局陆续收到部分市县区地税局上报的清算鉴证报告及相关资料,发现部分鉴证报告存在工作底稿不规范、审核质量不高等问题,影响了集中清算审理工作进度,为规范管理,提高清算审核工作效率,现将审核接收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各市县区地税局应严格要求中介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中税协发[2011]110号)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琼地税发[2014]129号)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
二、基本质量要求
以下仅为清算鉴证工作的基本质量要求,中介机构除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外,应按其它规定和要求全面做好鉴证工作,开展鉴证工作的过程应完整体现在工作底稿(部分样表见附件)中。
(一)基本情况的审核
1.鉴证报告要对总建筑面积、可售面积、占地面积、容积率、销售率等相关指标的最终审核结果予以确认,对企业申报数有调整的,需在工作底稿中说明原因。
2.已缴税费的确定。应在核实的基础上确定企业的应缴纳税费和应补税费,并在报告中说明。
(二)收入的审核
价格明显偏低的调整必须严格按照同期同类的原则,同时考虑样本数情况计算平均销售价格,与企业提供的销售政策比对后再确定调整金额,相关调整情况要在工作底稿中充分反映。
(三)扣除项目的审核
1.总体情况的审核。要对扣除项目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扣除凭证、分配方法等方面进行认真的审核,不仅对企业申报的明细表进行审核,还要对合同的总体情况进行审核比对,并在工作底稿中反映审核调整结果。
2.合同的审核。必须对企业提供的相关合同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结果反映在工作底稿中。
3.合同、付款、发票、决算和企业申报数金额的审核结果应反映在工作底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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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票的审核。要审核票据凭证的合法性,对名称、金额、品目、时间等进行全面核实。对建筑安装发票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贸易商业发票金额30万元以上的,其它服务业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列出具体明细表交主管税务机关鉴定真假,并在报告中说明该项工作的审核结果。
(四)补充资料。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企业提供资料不全或无法明确计算结果的,应在工作底稿中说明调整结果和调整原因,并列出企业需补充提供的具体资料。
三、其它要求
(一)各市、县、区地税局应按照以上要求严格把关,对不符要求的清算鉴证报告退回中介机构,重新补正。
(二)对工作不认真负责的中介机构取消合作。
(三)清算工作中发现的疑难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局解决,加快工作进度。
附件下载: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部分工作底稿样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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