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税: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仍可到地税机关开票
五一期间,王女士收到了一笔房屋租金,租客向她索要发票。她听说“营改增”之后便没有地税发票了,那她到哪儿给租客开出这张房屋租赁发票呢?王女士带着疑问来到了地税局。
税务人员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这里的其他个人,就是指自然人,也就是说,“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和以前一样,可以到房屋所在地地税机关代开房租发票,不过拿到手的不再是地税发票,而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的左上角有“代开”字样,销售方栏将有代开单位的相关信息,备注栏中有出租方的个人信息和房屋的详细地址。
另外,税务人员还提醒,目前,南京地税委托各区住建局受理此项业务,因此,个人想要取得房屋租赁发票,带上租赁合同以及身份证等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住建局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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