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湖南省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2017-12-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授权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湘地税函〔2017〕120号),现就益阳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的,按应税收入额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核定征收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二、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采用核定征收的,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采用核定征收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或住房转让收入×1.5%.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才能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2012年第1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益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9日
湖南省益阳市地方税务局解读《湖南省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近日,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
(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我省国税部门窗口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3〕58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第三款中明确:国税部门在为小规模纳税人窗口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相关地税部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所得税仅对窗口代开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代征;委托代征税费征收率我省统一采取按开票金额(不含税)预征1.5%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可以凭纳税凭证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申请核定结算,多退少补。该文件从2014年1月1日施行。2016年5月1日全面推行营改增后,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也明确对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征收个人所得税。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多次申报的负担,有必要统一全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且征收率与窗口开票一致,原《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2012年第1号公告)因公告5年有效时间已经到期,且不适应新形势下的税收执法环境,应当废止后重新制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依据此条规定,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对益阳市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对益地税发〔2017〕14号即《关于请求授权按照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的批复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授权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湘地税函〔2017〕120号,省局研究决定,对我市个人住房转让过程中,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授权我局按照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核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根据以上2个文件授权,经市局多方征求意见,确定我市住房转让收入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统一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公告》出台的意义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统一全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且核定征收率与窗口开票预征率一致,可以减轻纳税人多次申报,多次缴税的负担,同时,也能有效防范税务机关执法风险,促进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的提升。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的,按应税收入额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核定征收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二)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采用核定征收的,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采用核定征收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或住房转让收入×1.5%.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才能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四、举例说明
如:(1)纳税人2018年某月取得生产经营收入50000元,应缴个人所得税如下:
应税收入50000*核定征收率1.5%=应缴个人所得税750元。
(2)纳税人2018年某次取得住房转让收入400000元,应缴个人所得税如下:
住房转让收入400000*核定征收率1.5%=应缴个人所得税6000元。
五、《公告》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2012年第1号公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