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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加大商业补充养老保险税优力度

来源: 中国保险报 编辑: 2014/02/18 08:50:26 字体:

  在近期召开的江苏两会上,江苏省政协委员、江苏保监局局长宋志华建议,加大中小企业和个人商业补充养老保险税优力度。

  在2013年全民关注、媒体热议退休养老问题的氛围下,财政部、人社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备受金融业界关注的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宋志华认为,该政策将对构建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推动养老模式中第二支柱的快速发展起到巨大作用。政策的突破往往也蕴含着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宋志华就进一步发挥该政策优势提出建议。

  进一步运用税优政策扩大适合中小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覆盖面

  我国目前三大支柱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规划中,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企业年金,第三支柱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当前企业年金的职工参保率还不足10%,与企业年金的建立制度有直接关系,现在企业年金仅采取信托模式,多个审批流程、多个收费主体,注定该模式仅适合中大型企业。而在补充养老保险体系较完备的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除了信托模式,还有由保险公司为主要供应商的契约模式。由于建立契约模式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便捷、高效、灵活,受到中小企业的广泛欢迎。

  在我国中小企业提供了最多的就业岗位,员工就业的收入相对较低,稳定性相对较差,提供给他们一定的个税政策支持,将有利于减轻第一支柱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压力,也体现政策的公平性。

  宋志华建议该个人税收政策除了覆盖现有信托模式的企业年金外,还应该考虑到适合中小企业的契约模式,即团体补充养老保险也应该享受该个人税收政策,发挥保险业销售、精算、保险金支付等方面的技术优势。

  给予第三支柱个人养老保险一定的政策支持

  鼓励中、高收入人群通过及早安排规划个人退休账户,积累足够的余额,以便退休后能够维持或接近退休前的生活水平,这是第三支柱设立的主要目的。

  而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中采取的是双轨制,即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采用的是国家财政承担的DB(确定领取)计划,而企业单位职工是需要企业与个人缴费的DC(确定缴费)计划,两者实际替代率也相差超过30%,导致社会的普遍热议,而企业职工特别是没有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中小企业职工,购买个人商业保险的资金来源均是个人税后收入,没有享受到国家的个人延税政策,加重了当前的生活负担。

  宋志华建议给未享受到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税政策的职工提供税收政策优惠通道,帮助其建立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保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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