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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将执行新土地使用税基数

来源: 转自互联网 编辑: 2014/04/01 11:12:20 字体:

合肥土地改革正式“破冰”,昨日(4月1日),记者从合肥国土局获悉,《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正式印发,从今年7月1日起,将执行新的土地使用税征收基数(一环以内20元/平方米/年,一环以外二环以内15元/平方米/年,二环以外10元/平方米/年)。合肥土地整治,将可以利用“第三方地块”出让金。经营性用地,严格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各县区所有超过105亩的住宅用地,都将通过合肥市级平台进行交易。

土地整治:可用“第三地块”出让金

意见指出,合肥将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防死守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各县(市)区、各乡镇政府对耕地保护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耕地保护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考核及离任审计。各县(市)区、各乡镇政府存在耕地保护政策执行不力和工作不到位、违反耕地保护政策的,将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任追究。

提高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新增耕地市级补助标准,本届政府任期内,经合肥市土地整治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其市级补助标准提高至8万元/亩。创新土地整治资金筹措制度,在“拆旧”和“建新”地块外,引入“第三地块”,用其土地出让金先行周转拆迁补偿和安置房建设资金。

从严控制在《环巢湖生态示范区保护与建设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区内进行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限制环巢湖乡镇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工业项目建设,确需新上项目的,应经合肥市规划委员会和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

土地使用:投资低于3亿,不单独供地

合肥鼓励利用工矿废弃地和低丘缓坡地,并且,将制定出台光伏应用产业项目和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支持政策。合肥开发园区范围内新上工业项目用地,亩均固定投资强度不得低于400万元/亩或亩均税收不得低于30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低于3亿元的工业项目,不单独供地,须入驻开发园区标准化厂房。合肥新建农村居民点和“中心村”,人均占地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不得超过总面积的7%.

今后,合肥工业项目实施用地规模预核定,应遵循“5+X”模式,即以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为平台,国土资源局为召集单位,发改委、经信委、规划局、环保局、国税局为固定并联审批单位,根据需要安排其他部门或单位参与并联审批。厂房一律按多层建设。设备安装、生产工艺特殊需要建设单层厂房的,应经合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批,其停车场尽可能少占地或利用地下空间。

土地出让:养老产业用地以租赁为主

今后,合肥各县(市)限定商品住宅用地宗地规模超过105亩的,全部纳入合肥市级储备,在市级土地交易平台公告出让。储备土地上市前将达到“横向寸草不生、纵向片瓦不留”程度,具备通水、通电、通路条件,并实现场地平整;地块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也会负责现场看护,确保符合扬尘治理要求,并不被倾倒渣土。

经营性土地(含商品住宅、商业、办公、旅游、娱乐用地),严格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经营性养老产业用地以租赁为主,鼓励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出让土地。严禁土地出让与BT(建设移交)等建设项目捆绑,从严控制商住用地出让与工业、文化、旅游、商贸市场等项目捆绑,严禁政府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土地一级开发。

单宗土地出让金,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价款的50%,分期缴纳的余款1年内缴清。合肥市、县财政和国土部门每季度会将土地出让金(含违约金)的缴纳情况在政府网站和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土地闲置:满1年不到2年,征收闲置费

今后,土地使用权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颁发划拨土地决定书时,应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总额的5%缴纳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土地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2年的,依法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

工业用地开发建设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未达到约定投资额度、建设量,以及投资强度、税收要求低于国家、省、市现行标准,且企业连续2年亏损的项目用地,认定为低效利用土地,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开发园区管委会采取限期开发建设、企业自行转型升级、企业合资建设或转让、政府按原供地价格有偿收购重新安排其它工业项目等方式及时处置。

土地使用税以一环以内20元/平方米/年,一环以外二环以内15元/平方米/年,二环以外10元/平方米/年作为征收基数。从7月1日开始实施。上年度亩均创造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高于合同约定税收1.1倍以上(含1.1倍)的,土地使用税按基数的60%征收;达到合同约定税收但低于合同约定税收1.1倍的,按征收基数的80%征收;低于合同约定税收的,按基数10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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