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严防“有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记者从山东省国税局获悉,山东将加强纳税人存货核算管理、强化企业资金流控制,以此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工作,严防有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山东省国税局近日发布《关于防范和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货虚开管理的意见》,对防范有货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作出部署。据介绍,有货虚开增值税发票是指纳税人在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他人(第三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山东规定,企业财务核算部门应按货物具体品种、规格设置存货分类明细账,不得简单以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产成品等进行明细核算;存货明细账应记账及时,不得在月底或较长时间内一次性汇总记账。纳税人在发货环节要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于单笔货款在一万元以上的交易,销货方应验证领票人的身份证,并留存复印件。
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山东计划通过强化资金流控制引导企业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山东规定,成品油生产企业以及钢材生产企业单笔金额1000元以上采用现金方式(含个人银行卡)结算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行业(商业零售企业除外)纳税人采用现金方式结算比例超过30%的,税务机关应视情况相应降低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限额。对于现金结算比例明显偏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严重者,税务机关可暂停向其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山东还将针对有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点,定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变动异常、现金结算占比异常偏高以及应收(应付)账款变动等情况进行分析;对发现有重大虚开行为者,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