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养老机构提供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
10月26日,省(辽宁省)民政厅负责人就近日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进行解读。
省民政厅负责人介绍,新政提出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建立养老服务业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各类公办养老机构和民办养老机构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对投保养老机构由同级财政根据实际参保保费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省财政按照各地财政补助数额的80%给予补助,人均补助不超过60元。
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型养老服务企业,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小微型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省地税局批准,在2015年年底前给予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按规定给予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实施优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缴费标准执行,用水、用气、用热免收相应的配套费。
《若干政策》对新建、扩建、购置及租赁用房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省财政按不高于各地财政贴息80%的比例给予补助。
此外,新政还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取得免税资格的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等过程中发生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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