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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提高4类人创业就业税收扶持政策标准

来源: 中国吉林网 编辑: 2014/11/04 09:02:05 字体:

第一种

在人力部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零就业家庭等登记失业人员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3类人3年内 每户每年最高减税9600元

第二种

小型企业实体新增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的、并在人力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

3年内 每人每年最高减税5200元

城市晚报讯记者从长春市就业部门获悉,按照国家、省级新一轮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扶持政策的规定,自2014年至2016年末,长春市四类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享受创业就业扶持政策标准提高。

3类人、3年内 每户每年最高减税9600元

调整后比原来提高1600元

长春市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据长春市就业服务局的工作人员介绍,原规定中上述标准为8000元,调整后增加了1600元。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 每人每年减税5200元

调整后比原来提高400元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的、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据长春市就业服务局的工作人员介绍,原规定中定额标准为4800元,调整后标准提高了400元。

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

但不得重复享受

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如何申领

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的有关规定: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2.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4.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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