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兴办各类学校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近日,西藏出台《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并已开始实施执行,之前公布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税收优惠
在县以下城镇(不含县城)和农牧区从事医疗卫生事业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兴办各类学校、幼儿园、实用技能培训班以及文艺演出团体、体育比赛承办单位、文博展览承办机构和电影放映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投资太阳能、风能、沼气等绿色新能源建设并经营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但以上所称各项企业所得税免税额均指所属我区地方分享的部分,应上缴中央的部分仍照章纳税。
金融优惠
对符合西藏旅游业、藏医药业、高原特色生物产业和绿色食(饮)品业、农畜产品加工业和民族手工业、优势矿产业、建筑建材业六大重点支柱产业市场准入条件和信贷原则的项目,加大多种形式的融资授信支持。
户籍优惠
在西藏自治区投资10万元以上者,凭有关部门投资证明,本人与配偶、子女及合作伙伴为农业户口的,可办理西藏自治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本人与配偶、子女及合作伙伴为非农业户口的,根据个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优惠
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有三个以上子公司,母公司注册资本之和达到1000万元,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凡从事农牧业、文化旅游业的龙头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放宽到有2个以上子公司,母公司注册资本之和达到1000万元,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对投资总额和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各类企业实行“一事一议”,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