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占地土地使用税出台新规定
14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了解到,企业范围内对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的有关土地使用税问题有了新政策规定。
据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有关人员介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于2014年1月20日发出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据悉,新政策规定出台后,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89]国税地字第140号)中有关对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