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是否可以分别跟两个公司签订合同并取得工资?
在近期的答疑咨询中,有企业财税会员咨询:一个人是否可以跟一个单位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同时跟另外一个单位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分别从两个单位取得工资,这样在社保和个税方面是否有风险?
1、劳动合同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社保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上述规定来看,一个人是可以跟一个单位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同时跟另外一个单位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非全日制用工企业不需要为招用的非全日制员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可以由非全日制员工自行缴纳,或在全日制劳动合同单位缴纳。需要注意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3、个人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根据上述规定,一个人可以从两个单位取得工资薪金,分别由支付方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因此,财税会员提出的这个问题,在个税方面不会有风险。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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