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017年8月8日到现在,有关四川和新疆的地震消息,一直牵动着所有人的心。所谓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灾难面前,全国人民团结一心,走出困境。随着抗震救灾工作的不断深入,灾后重建工作也将陆续展开。那么有关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可以适用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有那些呢?正保会计网校小编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做如下整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因自然灾害发生的资产损失,可专项申报税前扣除。
(二)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原文链接: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修订版)
二、个人所得税
(一)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原文连接:
《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三、房产税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权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文件第十六条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二)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三)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原文链接:
《房产税暂行条例》
四、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原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五、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原文链接:
《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 62号)
六、车船税
(一)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二)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原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七、增值税
对于因自然灾害靠成的购进货物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进项转出,可正常抵扣。
原文链接:
《增值税暂行条例》
八、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原文链接:
《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 62号)
九、进出口税收
对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原文链接:
《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 62号)
另外,除了上面的税收减免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四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可以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