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境内所得的判定——个人所得税
一、 政策规定
原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在中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而取得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三)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所得;转让对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转让动产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六)由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居民个人支付或负担的稿酬所得、偶然所得;
(七)从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国税发「1994」148号: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二、解读及例举
1、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及自然资源使用权在中国境内的,转让、出租或利用其取得的经济利益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常年居住境外的A国的居民甲,在中国境内有一处房产用于出租,甲就租金所得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2、交易的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销售方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B国的居民乙有一面包生产的专利技术,与境内某烘焙公司签订协议,授权境内公司在生产中使用该技术,那么乙就该项特许权使用费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后,非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由扣缴义务人按次或按月扣缴,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按实际要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80%的金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个税。
3、转让股权的,被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那么转让方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境外个人丙将持有境内C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境外个人丁,因为C公司是中国境内的,所以个人丙要就股权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交个人所得税。
4、从境内单位或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不管取得所得的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都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5、境内单位、个人负担或支付的稿酬、偶然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6、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其中,作为员工任职或受雇取得的所和按“工资薪金”所得交个人所得税:
例如境内外资企业D的部门经理戊为瑞士人,2018年到中国境内任职,每月在中国境内停留一周(5天),其他时间在香港公司办公,每月境内公司支付10000元人民币,香港公司支付30000元人民币。D公司每月扣缴戊的个人所得税的应税工资仅为10000元部分,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为:
应纳税额=((40000-5000-专项及其他扣除项目)×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0000/40000×5÷30(或31,为当月实际天数)
如果外资企业D的部门经理戊,每月只有一周(5天)是在香港公司办公,其他时间在中国境内办公司,每月境内公司支付20000元人民币,香港公司支付20000元人民币,其中10000元为代境内公司支付的工资。D公司每月扣缴戊个人所得税的工资为境内和境外支付的境内工作所得30000元;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为:
应纳税额=((40000-5000-专项及其他扣除项目)×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其他劳务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交个人所得税:
如境内公司雇佣香港人己为其在香港的业务联系香港客户,己几乎不到中国境内。因为联系客户的劳务发生在中国境外,境内公司支付己的劳务费用,不属于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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