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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工作餐福利的财税处理,快来对号入座吧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9/02/26 10:11:32 字体:

实务中,诸多企业为员工提供工作用餐的福利,福利形式也是种类多多。今天,小编汇总整理了一下不同形式的工作餐福利,并提供详细的财税处理供大家参考。您的企业属于哪种呢?

一、发放餐饮补助

1.财会处理

序号
情形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1
列入企业员工合理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餐饮补助。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在“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核算。
1.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不能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如:给员工的餐卡充值作为补贴)
在“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核算。
1.作为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第一条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第三条 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二、统一订餐

1.财会处理

序号
情形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1
企业未办职工食堂,统一由其他单位供应餐饮的支出。
在“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核算。
1.作为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2.定期与供餐企业结算并取得增值税发票,且不能抵扣进项税。
3.原则上不区分到个人的用餐费用,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第一条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2)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接受在线提问(2012年4月11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设立食堂

1.财会处理

序号
情形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1
企业设立仅对内提供用餐服务的食堂
1.在“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核算。
注:食堂采购的固定资产需列入“固定资产卡片”,折旧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食堂费用作为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食堂的费用需取得合法有效票据。
3.如果职工食堂已核算到职工个人,需按月纳入员工工资总额中,统一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企业没有核算到员工个人,属于就是一种集体性福利,原则上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第三条 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3.内部食堂的特殊业务

序号
情形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1
职工食堂招待客户
企业应当单独核算该项支出,该项支出应计入“业务招待费”。
按照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
内部食堂由个人承包
承包者个人向企业提供餐饮服务发票,企业据此作为“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列支。
1.承包者个人应当按照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支付个人的承包费按照“福利费”的限额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
食堂兼对外提供有偿餐饮服务
对内、对外提供的餐饮服务,必须分开核算。
1.对内作为“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核算;
2.对外按照“餐饮业”核算(收支两条线)。
1.对内按照“福利费”的限额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对外按照收支两条线处理,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 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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