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租赁准则下经营租赁业务的所得税变化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租赁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了修订,并发布政策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其中最大的变动为经营租赁业务的计量。基于目前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变的情况下,该如何面对经营租赁业务中企业所得税的调整事项呢?
一、经营租赁业务的承租人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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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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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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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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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新租赁准则发布实施答记者问》:
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不再将租赁区分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而是采用统一的会计处理模型,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其他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计提折旧和利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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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
由上述政策可见,经营租赁的税会差异不可避免,纳税调整走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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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租赁业务的出租人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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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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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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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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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第四十五条 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出租人应当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因使用租赁资产所产生经济利益的消耗模式的,出租人应当采用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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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第一条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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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政策可见,出租人采用直线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时,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相同,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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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