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梳理——收入
上周我们梳理了本费用后,我们还需要认真的梳理收入。
(链接请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梳理——成本费用)
会计上,收入是按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确认的收入。而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是税法认可的收入。关账之前,财务人员要梳理一下企业当年的收入。首先要看是否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将应当确认的收入已全部确认收入;其次,重点关注会计确认的收入与税法确认收入不一致的项目,并作好标注或备查,待汇算清缴时按税法口径进行纳税调整。
在收入确认上,有税会差异的情况一般包括以下情况:
一、不适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所得税收入
比如租金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政府补助收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收入,以及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工期超过12个月的收入。
01租金收入
按财会【2018】35号颁布的新租赁准则,出租人出租业务划分为经营租赁的,要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分摊确认租金收入;划分为融资租赁的,要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规定:“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02利息收入
财会【2017】22号颁布的新收入准则规定“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约的履约义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企业将资金提供给客户使用并收取利息的业务,应当在约定资金使用的期间内分期确认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03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财会【2017】22号颁布的新收入准则,企业为客户提供特许使用权后,不再对该项使用的资产进行更新升级、或者更新升级不适用于客户的,应当按时点确认履约收入;如果企业为客户提供特许使用权后,对该项使用的资产权利进行的更新升级也适用于客户的,则企业应当在履约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04政府补助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当企业判断符合取得政府补助的条件、且基本确定能收到补助款项时,会计上就要确认补助,分别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所得税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部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取得政府购买服务之外的补贴,要按实际收到时确认为所得税收入。
05分期收款的销售业务
按照财会【2017】22号颁布的新收入准则,根据合同约定分期收款销售货物应当在货物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06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的加工业务
财会【2017】22号颁布的新收入准则,企业受托加工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要从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分析,如果在加工过程中,加工产品的控制权是逐步转移给客户的(客户能够控制已完成的部分,或者因为客户或第三方原因解约时、企业有权利就已完成部分收回成本和合理的利润),企业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如果加工产品是在最终完成时,控制权才转移给客户的,那要在控制权转移的时点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会计上并没有确认,但税法上要确认为收入
比如投资人收到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股票股利,在母公司主导下企业间资产的划转利得,以及视同销售的业务等。
01股票股利收入
会计上,《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明确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人取得股票股利时,不进行账务处理,只需要登记备查。
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部分纳税调增的股息红利所得符合所得税法免征所得税优惠的,还要填报相关免税收入的表单适用免税优惠。
02母公司控制下的划转收入
财会函【2008】60号《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企业所得税法》明确的所得税收入总额包括“接受捐赠收入”。除有特殊规定,企业在母公司按排安排下划转接受的资产,要计入所得税收入。
三、会计上确认收入,但税法不认可的收入
包括: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购入时支付对价低于对应股权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的收入;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期末按投资比例确认的投资收益;
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收入;
政策性搬迁收入在未完成搬迁年度确认的搬迁收入等。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