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变动的几点注意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12月31日颁布了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的文件,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文件对2017版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第5次修订,即将开始的2021年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就适用本次修订后的申报表。
本次申报表的修订主要是为了规范2021年新颁布的所得税相关的政策在年度纳税申报中的填报操作。修订依据的主要政策来源于以下文件:
01《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依据本文件,小型微利企业在2021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A107040表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计算时要注意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以下的要按(1-12.5%)的部分适用20%的的税率计算减免税额。
02《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依据本文件,制造业企业发生研发活动,在2021年年度纳税申报,要注意A107010表在第28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增加“(加计扣除比例____%)”,及A107012表“八、加计扣除比例(%)”处要填写100%。
03《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依据本文件,2021年发生研发活动的纳税人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填报《A000000企业所得税基础信息表》时,要注意填写表单2021年新增加的项目“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2021研发支出辅助账可以选择填写2015年版或2021年版,也可以自行设计辅助账,只是要求自制的辅助账填写项目至少包含2021年版所包含的项目;
选择2021年版或自制辅助账的,填报A107012表时,不需要填写研发支出六项费用的明细项目;
另外还要注意,2021年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纳税人有多个研发项目的,研发支出中的其他相关费用扣除限额计算的基数不再是每个项目的可加计扣除额分别确定,而是以所有项目的可加计扣除额合计数确定。
04《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
属于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纳税人,填报基础信息表“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写代码)”项时,要注意填写按发改高技〔2021〕413号修订的类别代码填列。
05《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3号)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浦东部分和张江科学城内的公司型创投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减免的所得税填报在A107040表“三十二、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持股比例____%)”。
06《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
纳税人在填报A107010“二、减计收入(18+19+23+24)/(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时,要注意《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与2008年版优惠目录在2021年是同时适用的。
填报A107020表“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部分,要注意2021年1月1日前不符合2008年版优惠目录,但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且可以适用“三免三减半”优惠的,从2021年起享受剩余年限的优惠;符合2008年版优惠目录,且2021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享受优惠。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
1、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申报表的,填报对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表单;
2、2021年起,企业预缴时多缴的所得税,一律进行退税,不再留抵以后年度应纳税额;
3、原A107040表单第33行“三十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免征£减征:减征幅度____%)”调整到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主表增加第37行“减: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免征 □ 减征:减征幅度 %)”,和38行“十、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33-37)”两个行次。”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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