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具体项目列报说明
最近大家咨询财务报表具体列报项目方面的问题比较多,而且在某些列报项目的内涵上跟主审的事务所有不同的意见。为了帮助大家了解财务报表列报项目内容的变化,老顾根据2018年财政部发布的文件及解读给大家汇总整理了一下,供大家参考。
首先,在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2018年9月5日)中第三部分涉及的具体报表项目的列报:
1、关于“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项目的填列
根据《通知》,“利息费用”行项目,反映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应予费用化的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行项目,反映企业确认的利息收入。利息收入主要为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确认的利息收入。这两个行项目为“财务费用”行项目的其中项,均以正数填列。
2、关于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填列
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企业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因此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3、关于政府补助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报
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均作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列报。
4、关于其他个别项目的列报
关于“资产处置收益”和“其他收益”比较信息的列报、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的列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的列报、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部分的列报,请参见2018年1月12日发布的《关于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具体如下:
★对于利润表新增的“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按照《通知》进行调整。
★对于利润表新增的“其他收益”行项目,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无需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在“营业外支出”行项目反映。这里的“毁损报废损失”通常包括因自然灾害发生毁损、已丧失使用功能等原因而报废清理产生的损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规定,财务报表中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项目和损失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企业在不同交易中形成的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利得和损失不得相互抵销,应分别在“营业外收入”行项目和“营业外支出”行项目进行列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规定,资产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资产满足该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通常情况下,预计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的非流动资产应归类为流动资产,作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列报。对于按照相关会计准则采用折旧(或摊销、折耗)方法进行后续计量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非流动资产,折旧(或摊销、折耗)年限(或期限)只剩一年或不足一年的,无需归类为流动资产,仍在各该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报,不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列报;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进行折旧(或摊销、折耗)的部分,也无需归类为流动资产,不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列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
★其次,除了上述具体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列报说明具体参考如下:
一、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的报表格式修订新增项目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
1.“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
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以及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该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相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2.“其他应收款”行项目
应根据“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相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3.“持有待售资产”行项目
反映资产负债表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及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处置组中的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
该项目应根据“持有待售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4.“固定资产”行项目
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固定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和企业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
该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以及“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在建工程”行项目
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的期末账面价值和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期末账面价值。
该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以及“工程物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6.“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
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服务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以及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该项目应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以及“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科目所属的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填列。
7.“其他应付款”行项目
应根据“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填列。
8.“持有待售负债”行项目
反映资产负债表日处置组中与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持有待售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长期应付款”行项目
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的期末账面价值。
该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关的“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以及“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二)利润表修订新增项目说明
1.“研发费用”行项目
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
该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发费用”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其中:利息费用”行项目
反映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应予费用化的利息支出。
该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利息收入”行项目
反映企业确认的利息收入。
该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其他收益”行项目
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
该项目应根据“其他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
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该项目应根据“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处置损失,以“-”号填列。
6.“营业外收入”行项目
反映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债务重组利得、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企业接受股东或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经济实质属于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的除外)等。该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营业外支出”行项目
反映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支出,主要包括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等。该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8.“(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和“(二)终止经营净利润”行项目,分别反映净利润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净利润和与终止经营相关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该两个项目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相
关规定分别列报。
二、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的报表格式修订新增项目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
1.“交易性金融资产”行项目
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
该项目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超过一年到期且预期持有超过一年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流动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行项目反映。
2.“债权投资”行项目
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
该项目应根据“债权投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减去“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减值准备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行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其他流动资产”行项目反映。
3.“其他债权投资”行项目
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
该项目应根据“其他债权投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行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其他流动资产”行项目反映。
4.“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行项目
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
该项目应根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交易性金融负债”行项目
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
该项目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6.“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行项目。
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根据本企业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合同资产”项目、“合同负债”项目,应分别根据“合同资产”科目、“合同负债”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其中净额为借方余额的,应当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减去“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其中净额为贷方余额的,应当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中填列。
7.“合同取得成本”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取得成本,应当根据“合同取得成本”科目的明细科目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是否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在“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减去“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8.“合同履约成本”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履约成本,应当根据“合同履约成本”科目的明细科目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是否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在“存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减去“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9.“应收退货成本”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确认为资产的应收退货成本,应当根据“应收退货成本”科目是否在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出售,在“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
10.“应付退货款”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确认为预计负债的应付退货款,应当根据“预计负债”科目下的“应付退货款”明细科目是否在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清偿,在“其他流动负债”或“预计负债”项目中填列。
(二)利润表修订新增项目说明
1.“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
反映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的要求计提的各项金融工具减值准备所形成的预期信用损失。
该项目应根据“信用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净敞口套期收益”行项目
反映净敞口套期下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或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该项目应根据“净敞口套期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套期损失,以“-”号填列。
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行项目
反映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该项目应根据“其他综合收益”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行项目
反映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由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而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该项目应根据“其他综合收益”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行项目
反映企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企业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的金额作为该项目的减项。
该项目应根据“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下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行项目
反映企业将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该项目应根据“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下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行项目
反映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损失准备。
该项目应根据“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下的“信用减值准备”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8.“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行项目
反映企业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有效的部分。该项目应根据“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下的“套期储备”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