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提供建筑服务又出租不动产如何享受预缴增值税优惠
问:同一小规模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同一区(县)内,既提供建筑服务又有不动产出租业务的,如何享受预缴增值税优惠政策?
在一个纳税期限内,同一小规模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同一区(县)内,同时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多个应预缴项目的,合并计算在预缴地实现的销售额。合并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30万元)的,无需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也无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例1】注册在A县的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在B县提供建筑服务和不动产租赁服务,2019年1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取得不动产租赁服务收入10万元,2月和3月无应税收入,按下列方式申报增值税:
⑴如果该纳税人实行按季纳税,由于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该纳税人在2019年4月征期内,无需在B县预缴增值税税款,也无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⑵如果该纳税人实行按月纳税,1月份销售额已超过10万元,应在2019年2月征期内到B县主管税务机关分项目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预缴增值税税款,同时应在A县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抵减已预缴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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