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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耕地占用税正式实施!你清楚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9/09/09 14:13:11 字体:

随着9月1日的来临,《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正式实施了。为了配合耕地占用税法的正式实施,云南、青海、山东、北京、河北、四川、河南、甘肃等省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7月-8月份纷纷出台了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地方性法规,于2019年9月1日正式实施。

同时,周末财政部 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税务总局单独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目的是保证9月1日耕地占用税的正式实施。

那么随着耕地占用税法的正式实施,耕地占用税法有哪些内容?应注意哪些事项呢?

一、耕地占用税的主要内容

1.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为在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2.耕地占用税一次性征收;

3.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4.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5.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6.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7.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8.纳税人占用耕地纳税地点:在耕地所在地。

9.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10.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且明确上述各自的免税范围。

11.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12.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13.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二、耕地占用税应注意事项

1.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和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明确规定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认定,而非税务机关。

2.删除“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的优惠规定。

也就是说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3.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由“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变更为“免征耕地占用税”,不再须报经批准,符合条件可直接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

4.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复垦退税,由“复垦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变更为“复垦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5.新增依法复垦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6.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由“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2年内”变更为“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比照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退税;并且“认定损毁耕依法复垦或修复”明确由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而非税务机关。

7.“养老院免征耕地占用税”变更为“社会福利机构”。大大扩大了耕地占用税免税范围。

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包括: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8.新增占用园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将“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修改为“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9.耕地占用税减免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即享受耕地占用税优惠不再向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10.新增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

11.新增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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