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汇算清缴优惠利好!注意这些!
在2019年凛冽严寒的冬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在这个周六又送上个税汇算清缴的大礼包,让广大企业感受到了税收的春天的提前来临。
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宣布“对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大家一直在猜测补税多少金额属于“补税金额较低”,这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公告)的大礼包让大家终于清楚了——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属于李总理宣布的补税金额较低的情况。
同时周六国税总局官网上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以下简称个税征求意见稿),对个税汇算的范围及怎样进行汇算清缴,更加清晰。我们个人在喜悦之余,在即将到来的新个税法下第一个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之际,我们大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工资资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资薪金
1. 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工资薪金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资薪金包含的期间不同
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
个税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个税的综合所得按收付实现制确定,即2019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也就是说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站在企业角度就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放的工资薪金。
一般的企业的工资是本月的工资在次月发放,如2018年12月份的工资在2019年1月份发放,因此,这类企业的员工的2019年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工资应为:2018年12月份的工资至2019年11月份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从上述规定可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资的确认原则为权责发生制结合收付实现制。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资为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
如果企业的工资是本月的工资在次月发放,那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资为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份的工资。如果企业2019年度的年终奖在2019年12月份计提,在2019年5月31日前发放,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资包含2019年12月份计提的年终奖。
2. 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工资范畴大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资范畴
个人所得税:
个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包含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年金和补充医疗、住房公积金、社保等明细科目,企业成立工会的,也包括从工会列支的员工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工资仅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企业实际发放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随同工资一起发放的货币性福利。一般仅涉及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的“工资”、“奖金”明细科目。
因此,我们个人及企业的财税人员一定要注意,个税汇算清缴的工资薪金包含的期间、工资薪金总额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含的工资薪金的期间、工资薪金总额是不相同的。
二、个税汇算清缴的范围不包含年终奖单独计算个税的
根据财税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因此,个人对取得的年终奖选择单独计算纳税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不包含该年终奖金额。
三、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包含四项所得
居民个人需要汇总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的收入额,这四项所得称综合所得。
个税汇算清缴具体计算公式: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四、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限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不同
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限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
五、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免于汇算清缴是暂时性的
根据9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免于汇算清缴只适用于2019年和2020年。
六、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免于汇算清缴的规定也是暂时性的
根据9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免于汇算清缴补税的规定仅适用于2019年和2020年。
七、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一定要及时更正
根据9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居民个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个人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八、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汇算清缴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
个税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这项规定加大企业和企业财务人员的责任与工作量,本人认为该项规定不妥,应改为“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办理或拒绝。”纳对企业来说这样是比较公平的。
|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