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个规定4月1日起施行!
本周接到多个客户咨询:公司办理了ETC卡,充值时取得了预付卡不征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充值时取得了预付卡不征税发票,后期消费完是否可以换开电子普通发票?
如果了解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规定,上述问题就自然迎刃而解。
众所周知,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交通运输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新发布了2020年 第17号公告,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大家一定要注意关注一下,尤其是以下事项:
1
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开具对象和种类
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对象为办理ETC卡的客户,分为以下两种:
(1)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征税发票)。
(2)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不征税发票)。
2
ETC后付费客户发票的开具
(1)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
(2)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3
ETC预付费客户发票的开具
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
(1)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2)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为了使企业能抵扣进项税,使用ETC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的,建议大家尽量选择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再索取发票。可以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第10个自然日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通行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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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来源:老顾(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