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引发的税会处理
一、会计核算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会计处理的规定清晰明了。
二、税务处理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847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29号)第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5号)第五条,可理解为企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纳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综合上述政策,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可以按照暂估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该暂估价值和折旧金额在所得税前也可以扣除;如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决算并取得发票,税务上的计税基础、折旧金额应当进行调整,目前有争议的是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未取得发票该如何处理?
小编查阅资料,看到三种观点:①如果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没有取得发票,则不再调整。②不管发票的取得是在12个月内还是之外,都需要作出调整。③如果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没有取得发票,则税务处理时不再调整12个月内的折旧额,只调整计税基础,以后按累计取得发票金额作为计税基础并以直线法按其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后取得发票也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如果发票取得不超过5年,个人理解还是应该税前扣除的,所有我不支持观点①,观点②、观点③涉及历年税前折旧金额不同,个人比较倾向观点③,否则国税函〔2010〕79号中特意提到的“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便是鸡肋了,您觉得呢?
来源: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