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企业转让股权和撤资缴纳所得税大不同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会出现居民企业将其持有的被投资公司股权向他人转让或从被投资公司撤资的情形,那么在转让股权或撤资过程中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呢?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
一、股权转让的相关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第(三)项为转让财产收入。
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二、撤资的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三、具体分析
根据上述政策进行对比,居民企业转让股权和撤资缴纳企业所得税是不同的,股权转让所得为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的余额,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而撤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先计算投资成本的收回,再将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在被投资公司存在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情况下,就造成了转让股权比撤资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那么有什么办法能够解决这种情况吗?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既然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那么在被投资公司存在未分配利润的情况下,条件允许时,可以由被投资公司先分配利润给法人股东,法人股东取得股息、红利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被投资公司的净资产降低,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的价格就会降低,这样一来,会大大减少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