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所没想到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个规定大家应该都已经很熟悉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上述这个规定相信大家也是很清楚了。那么,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罪量刑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等规定发生了变化,大家是否了解呢?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的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定罪标准的金额、“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规定如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但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在2018年发生了变化,大家一定要注意!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三者刑事责任孰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从上述刑法规定来看,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刑期是五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最高刑期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从最高刑期这个角度看,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轻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期相同。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的变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07月24日发放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第6条规定:“依法慎重处理企业涉税案件。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在社会发展变化日新月异的情况下,对于某些特定经济现象,司法最高层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有从“行为犯”转向“目的犯”、“结果犯”的倾向,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危害实质在于通过虚开行为骗取抵扣税款,对于有实际交易存在的代开行为,如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这个认定变化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