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41 苹果版本:8.7.4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如何计算附加税计税依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qizhenzhen 2021/04/12 10:21:20 字体: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 )的规定:“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那么,具体该如何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呢?

一、计算公式

根据增值税免抵退税有关规定,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如下:

1、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计算附加税的计税依据为当期免抵税额。

2、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计算附加税的计税依据为0。

二、案例分析

情形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免抵退税额

小保公司为生产出口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3%,退税税率为11%。2020年1月的有关经营业务为: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26万元,货已验收入库。上月末留抵税款3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3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1月份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100×13%—[26—200×(13%—11%)]—3 =—12(万元)

1月份免抵退税额=200×11%=22(万元)

根据规定,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的值≤当期免抵退税额的值时,

当期应退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为12万元,

同时,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22-12 =10(万元)

那么,1月份该单位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为10万元。

情形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小保公司为生产出口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3%,退税率11%。2020年1月: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4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42万元。上期末留抵税款5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3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计算小保公司计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依据。

1月份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100×13%—[400×13%—200×(13%—11%)]—5 =—40(万元)

1月份免抵退税额=200×11%=22(万元)

根据规定,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免抵退税额的值时,

1月份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22(万元)

同时,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2-22 =0(万元)

1月份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40—22=18万元。

则,1月份计税附加税依据为0。

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

实务指南

本月报税倒计时

距11月报税开始还有

新政解读 纳税辅导
答疑精华 财经法规
直播课程 会计准则

免费试听

  • 证券专业与股市投资

    证券专业与股市投资免费听

  •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特训专题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特训专题免费听

  •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免费听

限时免费资料

  • 每日新闻/问答

    每日新闻/问答

  • 每周税讯速递

    每周税讯速递

  • 月度法规汇编

    月度法规汇编

  • 年度法规汇编

    年度法规汇编

  • 增值税汇编

    增值税汇编

  • 所得税汇编

    所得税汇编

扫码关注我们

扫码找组织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