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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稻谷加工成大米销售能否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qizhenzhen 2021/04/27 10:57:39 字体:

近期有会员咨询,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外购稻谷经过清理、脱壳等程序加工成大米销售能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我们来分析一下。

一、增值税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91 号)中《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第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5]52 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明确,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91 号)中《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项第1目规定,粮食等农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根据上述规定,外购稻谷经过清理、脱壳等程序加工成大米销售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一般纳税人应按9%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发布,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 年版)》规定:

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

1.……

2.稻米初加工。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

根据上述规定,外购稻谷经过清理、脱壳等程序加工成大米,属于粮食初加工,对外销售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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