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生猪屠宰后卖鲜肉是否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
在近期的财税会员咨询中,有会员咨询这样一个业务:公司外购生猪,自行进行宰杀,分割后销售鲜肉,是否可以按照批发零售鲜肉享受免征增值税,同时又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业务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
我们先看一下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
“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我们再看一下企业所得税的具体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肉类初加工范围是指: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
“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在了解上述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我们对财税会员咨询的问题分析如下:
企业外购生猪并自行进行宰杀处理,制成鲜肉,然后再进行销售,这个过程属于农产品初加工,在所得税上应是可以享受免征所得税优惠的。在进行销售的时候,属于批发零售的,应该可以享受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但是在实务中,也看到有税局答复是:如属于批发零售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批发零售猪肉,没有免征所得税的规定。也有的税局答复是:生猪屠宰属于鲜活肉类加工,不能免征增值税。
个人意见是,财税〔2008〕149号规定农产品初加工应该指的就是自行宰杀进行简单分割处理成鲜肉然后再自行销售。因此,企业外购生猪自行宰杀处理制成鲜肉,再进行批发零售,应该是既可以享受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也应该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享受免征所得税。所以,建议财税会员还是要跟主管税局沟通确认。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