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境外税款的账务处理及涉税事项详解
一、代扣境外单位税款的账务处理
甲公司与境外A公司签订加盟费合同,合同约定加盟费含增值税金额为106万元。2021年6月付款时扣缴了所得税10万元、增值税6万元、增值税附加税0.72万元,剩余款项89.28万元付给A公司。甲公司该笔业务怎么作账?
甲公司发生特许权使用费时作分录
借:管理费用-特许权使用费 106
贷:应付账款 89.28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 6
应交税费-代扣代城建税 0.42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教育费附加 0.18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地方教育费附加 0.12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所得税 10
缴纳税款时作分录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 6
应交税费-代扣代城建税 0.42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教育费附加 0.18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地方教育费附加 0.12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所得税 10
贷:银行存款 16.72
付境外A公司款项作分录
借:应付账款 89.28
贷:银行存款 89.28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所以,扣缴义务人扣缴的增值税可以按规定抵扣,可抵扣的进项税应当从代理成本中扣减,作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
借:管理费用-特许权使用费 -6
考虑到利润表取数时只取管理费用的借方数,所以分录中,将贷方发生的6万元计入借方的负数。
代扣增值税抵扣留存备查资料应当包括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如果备查资料不全,不可以抵扣。
实务中,境外单位往往只就实际收到的款项开具收据。不管收据开具金额多少,扣缴义务人扣缴的税款本质还是境外单位服务费的一部分,都应当在境外单位的服务费中列支。考虑到业务实质和税前扣除的凭证,建议扣缴义务人在索取收据时,应要求将代扣缴的税款金额也包含在收据金额中。
二、代扣代缴境外税款其他涉税事项
1、扣缴义务人怎么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特许权使用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或实际付款时间,所以扣缴义务人一般在按约定付款时扣缴税款。
3、扣缴税款纳税地点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4、申报表填报
纳税义务人缴纳代扣代缴的税款时,填报《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按填报数据缴纳税款。
纳税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所属纳税期申报增值税时,将可抵扣的代扣代缴增值税扣税凭证相关信息填报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7行“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栏申报抵扣。
5、现金流量的列报
根据前面分析,代扣代缴的税款实际是境外服务费的一部分,所以支付的这些税款应当与支付服务费列报的现金流量项目一致。
作者:盛老师(正保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