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再保险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11 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04号)规定,为了支持涉外保险业务的发展,扩大对外保险范围,增创外汇收入,经研究决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进出口货物运输险、远洋船舶险、出口信用险的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暂免征收印花税。对其他涉外保险业务的保险凭证仍应按照规定征税。
后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发[1991]6号)明确,我局曾以[1989]国税地字第102号《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通知》和国税函发[1990]104号《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明确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暂免征收印花税。免税现已到期,为了进一步支持我国外贸事业和涉外保险业务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上述两文原法规范围内暂免征税的凭证,从1991年至1993年期间,继续免征印花税。
根据上述文件可以看出,再保险合同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需要缴纳印花税。
此外,可参考原广东地税发布的文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8〕70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对财产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并无区分初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二者均属财产保险合同范围,属于印花税应税合同。因此,对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再保险合同,应由再保险合同投保方和承保方对各自所持合同金额贴花。
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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