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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生产企业出口使用过的设备与出口退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qizhenzhen 2021/12/13 11:20:01 字体:

生产企业生产产品出口可以享受出口退税,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那么生产企业将使用过的设备出口,是否和自产产品一样可以享受出口退税呢?答案是不一定。具体情况如下:

情况一:生产企业出口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

情况二:生产企业出口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

情况三:生产企业出口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设备,但当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出口使用过的设备,该设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免征增值税。

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 

情况四:生产企业出口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取得专票已抵扣进项税额,符合条件的,视同自产货物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第二条规定:“生产企业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财税[2012]39号附件4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出口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财税[2012]39号附件4第一条规定: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情况五:生产企业出口使用过的外购设备,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进项税额但不符合视同自产的

生产企业出口使用过的外购设备,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进项税额,但不符合财税[2012]39号附件4规定的视同自产货物的,征收增值税。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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