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如何开具发票和纳税?
在本周的会员答疑咨询中,有财税会员咨询: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把自有资金借给一个单位使用,借款期限三年,到期一次性收回本金和利息,那么公司应该如何开具发票,即在什么时间开具发票,开什么项目的发票,是否可以自开发票,在什么时间交所得税?
对于会员的这个业务涉及的开具发票问题,我们结合相关的政策规定,来进行分析一下。
首先,从《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来看。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该公司出借资金并收取利息,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给借款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其次,从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来看。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日一次性收取本金和利息,因此出借人收取的利息在到期日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按贷款服务交增值税,开具“金融服务*其他贷款服务”的发票。
在开始营改增的时候,税务总局曾明确答复:
“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因此,出借人可以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开具发票。
最后,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来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在所得税方面,出借人按照合同约定到期收入利息的,在到期日确认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所得交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