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您了解多少?
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已经不是第一次出现在大众视野了,那么,2021年汇算清缴又有哪些是我们要了解的呢?
一、 2021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时间
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二、个税综合所得汇算的内容
纳税人需汇总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规定的扣除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年度汇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纳税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三、办理方式
与往年一样,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含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页端)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2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其纳税年度内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单位不得代办。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纳税人与受托人需签订授权书。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年度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四、哪些人免于办理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2号),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的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下面,我们来看看延续的具体规定: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
(二)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需要注意的是,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此外,以下两种情况下,也就不必再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纳税人无需退补税;
(二)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即自愿放弃退税的。
五、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常见情形
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可分为退税和补税这两种情形,以下为常见可能需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
1. 年度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纳税人;
2. 两处及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
3. 年中开始就业、年中退职、年中换工作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的纳税人;
4. 年度内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代扣代缴个税的情形;
5. 预缴的时候有专项附加扣除未享受,或是预缴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错误的情形;
6. 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 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情形等等。
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