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个税汇算清缴优惠延续新政和新变化
岁末年初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出台了多个与关于个税汇算清缴有关的税收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与2019年、2020年相比有哪些优惠政策延续和新变化呢?下面我们一起看一看。
一、个税税收优惠延续新政
1.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的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4.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5. 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注意: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仅规定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不包括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单独计税优惠政策。
二、个税汇算清缴新变化
1.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新增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2.新增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3. 新增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4. 明确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选择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5.明确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单位,需将专项附加扣除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汇算清缴的相关资料保存5年的具体计算:
2021年度汇算的相关资料留存期限为自2022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