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要点说清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新政!
本文件规定的退还的留抵进项税额分两种,一种是增量留抵税额,一种是存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存量留抵退税后,退税当期期末的留抵税额就全部属于增量留抵税额,也即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无论增量留抵退税、还是存量留抵退税,可退的进项税额都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全电专票、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在计算期间抵扣又转出的进项税额不需要剔出。
进项结构比例计算期间是2019年4月1日到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
适用本政策退税纳税人,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者符合条件的制造等行业企业。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适用本政策纳税人,可以按月申请增量留抵退税,也可以一次性申请存量留抵退税。
需要注意的是,小微企业按以上条件适用退增量留抵进项税额的截止时间是2022年12月31日。
不属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者符合条件的制造等行业企业”的纳税人,仍可以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申请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
下面我们就本文件具体内容进行分析:
一、增量留抵退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9年84号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范围扩大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包括行业内的个体工商户),和符合条件的非制造业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4月申报期起按月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二、存量留抵退税
适用存量留抵退税企业包括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制造业的个体工商户),和非制造业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其中,
微型企业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进项税额;
小型企业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进项税额;
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同时申请退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
制造业等行业小微企业可以选择按小微企业申请,也可按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申请。
例如,A企业是纳税信用A级制造业等行业微型企业,一直按政策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并申报纳税。2022年4月末留抵税额为10万元,2019年3月31日时留抵进项税额为4万元。其中,2019年4月1日以来,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农产品计算抵扣税额为2万元,员工出差高铁车票和机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0.4万元,其余全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
那么A企业2022年4月末存量留抵进项税额是4万元,增量留抵进项税额为6万元。A企业在2022年5月完成4月增值税申报后,可以同时发起申请退还存量留抵进项税额4万与增量留抵进项税额6万元。
可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
(60000-24000)/60000*40000=24000元
可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60000-24000)/60000*60000=36000元
A申请退还存量留抵进项税额后,从5月月末起,每月末的留抵进项税额都是增量留抵税额。
三、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标准
非金融企业的纳税人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金融类企业以银发〔2015〕309号规定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上年度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以实际经营月份换算年度数据。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或者没有以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作为判型标准的,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1亿元(不含1亿元);年增值税销售超过1亿元的为大型企业。
四、“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标准
“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增值税销售额是申请退税前12个月的累计数据,申请是成立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以实际经营期的数据计算。
五、申请留抵退税时间
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五、其他
本文件中,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最后需要强调,2019年4月1日享后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优惠的,不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如果申请留抵退税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退回即征即退已退的增值税税额。
2019年4月1日起,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的,不可以再享受增值税即征退(先征后返)优惠,想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填报《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将已退的留抵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交回退税的留抵税额后,可以申请即征即退。
本文件自2022年4月1日起生效。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