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还能按1%开具发票吗?
NO.1
问: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2022年4月1日起,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是否都不用交增值税了?
答:《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所以,2022年4月1日起,按季申报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时,适用3%征收率的业务免征增值税,适用5%征收率的业务仍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NO.2
问:小规模纳税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是否就不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业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不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NO.3
问: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后,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NO.4
问:小规模纳税人用3%征收率的业务,在2022年4月1日后开具专用发票的话,还能按1%开具吗?
答:《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4月1日后发生的适用3%征收率的业务放弃免税、开具专用发票的,不可以再开具1%的专用发票,只能开具3%的专用发票。
NO.5
问: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5月在异地的发生施工业务,按收票人的要求需要开3%的专用发票,不享受免增值税优惠,还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吗?
答:《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所以,2022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间,小规模纳税发生的需要按3%在异地预缴增值税的业务,暂停异地预缴增值税,与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不直接相关。
NO.6
问: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4月份应客户要求,对某项3%征收率的业务开了专票,是否该项业务以后就不可以再选择适用免税了?
答: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解读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所以,小规模纳税可以对部分或全部适用3%征收率的业务开具专用发票的,并就开具专用发票的部分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他部分仍适用免税业务。
NO.7
问:自然人个人2022年4月1日为别人修理路面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北京税务局工单回复,自然人个人提供适用3%征收率的业务,可以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NO.8
问: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2月按1%开具了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发票,因开票有误,在2022年5月退回重开,可以开具免税的发票吗?
答:《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所以,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在2022年2月的适用征收率为3%的业务,不能适用免税业务,仍适用按1%征收率缴税并开具发票的规定。
NO.9
问: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的业务免征增值税的,是否要将免征的增值税计入“其他收益”核算?
答:财政部在2021年3月15日回复“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是否作为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还是按照减免的后的销售额全额记收入,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时明确,免征的增值税直接确认为营业收入,不需要进行价税分离、再按免征的增值税税额确认其他收益。
NO.10
问: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有限公司,如果2022年2季度销售额为40万元,全部是3%征收率的免税收入,并开具了免征增值税的普通发票,季度申报时40万元是填报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栏次,还是“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
答:《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所以,有限公司类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申报增值税时,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的,免税的销售额填报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栏次,且不需要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