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到岸前发生的运保费扣缴增值税问题分析
问题:我们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为FOB价,运费和保费我们需支付给国外的供货商(供货商代垫),请问该运费和保费我们需要代扣代缴税金吗?
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本条第三款所列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二)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
(三)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四)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根据上述规定,进口货物在到岸前发生的的运保费,在报关进口时需在海关缴纳增值税,所以对外付款时,不再需要扣缴增值税。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